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