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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地方特色 共守碧水蓝天——新乡、濮阳、驻马店 立法升级环境保护

2019/6/11 6:19:41发布95次查看
会议现场
□河南人大网记者 田凯中/文 高利国/图
核心提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根本大计,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举行,其中《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环保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会议听取关于《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说明
【濮阳】 河南首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条例将付审查 违反条例或最高可罚10万元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农村垃圾包含种类如何分类和管理?职责如何界定?哪些行为将被禁止?农村垃圾治理模式如何规范?《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将为上述问题提供法律支撑。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禁止擅自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或丢弃到公共区域。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最高可罚10万元。
会议听取关于《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新乡】 将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树木防治飞絮污染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补充、细化相关细则制度,固化成熟经验,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期盼的具体举措。
本次报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针对新乡地方实际,完善了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等重点污染源方面的法律规范,就重污染天气预警、清洁能源推广、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等作出规定。同时《条例》对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污染、有毒气体燃烧、餐饮油烟排放等行为的具体执法部门和在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时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限产措施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林业部门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会议听取关于《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的说明
【驻马店】 将507座自然山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
“我市各级政府出台了关于山体保护的相关规范文件,开展了山体保护专项执法活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山体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未建立。”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宪中表示,“建立长效机制,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利用山体行为,明确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的具体措施,对破坏山体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
本次报请审查的《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细化了分级保护、地方特色、修复治理等方案,对通过地方立法解决本地实际问题做出了统一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驻马店市在重点保护的山体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禁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在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范围全面禁止新建风力发电项目;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商品住宅以及与山体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等。
据了解,《驻马店市山体保护条例》已将行政区域内507座相对高度二十米以上的自然山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并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重点和一般两级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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