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三六零分类信息网!老站,搜索引擎当天收录,欢迎发信息
免费发信息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 驻马店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已过户买方名下但仍被他人占有,该起诉谁?

2023/1/15 8:07:07发布42次查看
【故事分享】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原系被告臧树林房屋拆迁后以补偿安置款购得,2008年8月,系争房屋的权利核准登记至被告名下,房屋由被告及家人居住使用。
二、2011年8月12日,案外人李榛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80万元,2011年8月12日,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后系争房屋权利登记至案外人谢伟忠名下。
三、2011年10月,原告连成贤与案外人谢伟忠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110万元,2012年4月5日,系争房屋权利核准登记至原告名下。
四、2012年7月5日原告起诉案外人谢伟忠要求其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被告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后法院判决,确认以被告名义与案外人谢伟忠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案外人谢伟忠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的诉求;驳回被告要求确认原告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关系无效的诉求。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五、现,原告以其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现被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物权人对物权正常权利的行使为由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
【问题讨论】
原告连成贤要求被告臧树林立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连成贤要求臧树林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的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房屋内的实际占有人迁出。
第一,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李榛以被告臧树林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第一手的房屋买卖并非原始产权人臧树林之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对臧树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从2008年8月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具有合法依据,故产权人连成贤在其从未从出售方谢伟忠处获得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径行要求实际占用人臧树林迁出,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在第二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被上诉人连成贤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故对连成贤与谢伟忠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鉴于此,连成贤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应通过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房屋的权利交付以及实物交付)来实现。本案中,虽然连成贤已于2012年4月5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完成了房屋的权利交付k程,但其自始未曾取得过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对此,连成贤应依据其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约定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第一手的买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案外人谢伟忠自始至终没有合法取得过系争房屋而客观上无法向连成贤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连成贤应向谢伟忠主张因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特别注意】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将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驻马店分类信息网,免费分类信息发布

VIP推荐

免费发布信息,免费发布B2B信息网站平台 - 三六零分类信息网 沪ICP备09012988号-2
企业名录